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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有权随时要求“分家”吗

来源:上海律师吴小林 | 作者:吴小林 | 时间:2017/7/31

案情回放

老姜和一个朋友合伙开餐馆,在经营过程中老姜发现朋友经常虚报账目,另外对餐馆的经营发展也不上心,致使生意一直不理想,老姜感觉身心疲惫,在这种情况下老姜有“分家”的想法,不知道该怎么做?

律师说法

《合伙企业法》第45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货事由出现;

(2)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企业法》第46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因此,在本案中,老姜可以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提出退伙的要求。如果合伙协议中没有相关约定,则需要与其他合伙人进行协商,在其他合同人同意的情况下方可退伙。若老姜与其他合伙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退伙。

风险防范建议

1、 在确定合伙关系时应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对投资金额、各方责任、退伙处理等事宜进行约定;

2、在合伙经营期间应做好财务管理,并留存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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