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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公司同意,公司高管代表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来源:上海律师吴小林 | 作者:吴小林 | 时间:2017/7/31

案情回放

某公司总经理高某经常代表公司从某原材料厂进货。提货后公司通常一次性在季度末付款结账。可是公司在本季度末结账时发现,有一批货根本不是自己公司所提,原材料厂拿出提货单据,上面有高某饿签字,公司才发现是已经离职的高某所为。而公司认为高某已经离职,他提的货公司不能为其付款。请问:公司需要为高某所提的货付款吗?

律师说法

根据《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因此,高某虽然离职,但其行为构成法律上的表见代理,因此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其代理行为有效,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及稳定性,公司应当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但公司支付后,有权向高某追偿。

防范建议

代理权可以依本人的意思而撤回,且这种撤回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撤回的通知到达第三方即发生法律效力,不用经代理人同意。因此,在本案中,若公司及时向材料厂出具撤回代理权的声明,则不会发生上述损失。因此用人单位在出现重大人事变更时应及时向经常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出具代理权撤回的声明或公告,以免原单位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与第三方签订合同,给单位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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