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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意愿会不会阻碍执行

来源:上海律师吴小林 | 作者:吴小林 | 时间:2017/7/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暴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但真的按照尊重当事人意愿执行,是否会阻碍法律的实施呢?

笔者认为,从法律立法目的来讲,尊重受害者意愿是社会工作的基本原则,法律将其纳入,充分体现了尊重人权。但是,将其列入《反家暴法》中作为一个总体的原则,却实在值得商榷。

在家庭暴力的问题上主动报案的,受害人往往在第一次反映情况后,产生顾及情面的念头,有可能进行反悔、否认。或者迫于无奈进行报告,询问其处理意见时不敢讲真话。又或者害怕回家后被再次施暴、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等原因对其进行“宽恕”,殊不知,自己的纵容会导致更为严重家暴的发生。

而老人或其他被邻居举报发现的家暴事件,受害人一般难以启齿,毕竟传统文化中“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根深蒂固。如果完全尊重老人或其他人意愿,案件将无法进行受理,与《反家暴法》立法目的背道而驰。

“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种思维方式导致许多现实案例,受害方为施暴方求情。那么,究竟是按法律来办还是尊重受害人的意愿?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虽可以保障人权,但是施暴者很可能会逃避法律的制裁,起不到警示、训诫作用,进而变本加厉。而使受害人惧怕,不敢报警。

笔者认为,将其改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酌情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这样既兼顾情理,也符合法理。不会阻碍法律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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