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手机号码:13701640490
  • 联 系 QQ:13701640490
  • 电子邮箱:13701640490@163.com
  • 执业证号:13101200610293440
  • 所在地区:上海 - 浦东新区 -
  • 执业机构: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
  • 邮政编码:200120
  •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2000号12楼D座
您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专业领域>>刑事辩护>>正文

律师询问证人有何规定

来源:上海律师吴小林 | 作者:吴小林 | 时间:2017/7/31

  所谓证人,就是指凡知道案件情况而被通知到案作证的人,但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律师询问证人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的程序和方式

  1、询问证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六机关实施规定》第17条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3、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4、为了保证证人如实提供证据,询问证人时,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5、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6、询问证人,一般应先让证人就他所知道的情况作连续的详细叙述,并问明所叙述的事实的来源,然后根据其叙述结合案件中应当判明的事实和有关情节,向证人提出问题,让证人回答。

  7、对证人的叙述,应当制作笔录,交证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

律师在线

咨询方式